一、依據外交部109年1月8日外授領二字第1085332256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來臺就學學生財力無虞,駐印尼代表處更新申請來臺就學簽證者財力證明標準,明訂須檢附至少6個月內經常性5,000美元之財力,且其來源除可來自父母親外,亦可提供足資採認之獎學金證明,倘為其他親屬資助,則以所持戶籍謄本所列且得證明其親屬關係者為原則。
三、檢附駐印尼代表處申請赴台留學居留簽證應備文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