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來函通知各大學校院有關109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
二、凡符合「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上述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者,至遲於居留校期屆滿之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
三、本案校內收件時程自即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有意申請的同學請於申請時間內將相關資料送交國際事務處境外生服務中心(彭冠慈 andypeng@mail.s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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