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務必下載附件檔案詳閱其規定)
◆ 申請對象及資格:
-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延修生)」。
- 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GPA達1.7,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
◆ 補助原則:
- 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定核配名額。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3,000元,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1年(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次年6月止。
- 經核定後因故休、退學者、或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過或開除學籍者,將停發助學金,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若有休退學或另獲其他助學金請主動告知)
- 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 應繳交文件:
- 申請資料確認表乙份(附件一)
- 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乙份(附件二)
- 分發通知書影本乙份
- 當年度清寒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請攜帶正本進行查驗;非屬中文者須譯為中文並經相關單位核章認可)
(非大一新生因疫情無法返國取得當年度證明者,可繳交之前的證明) - 居留證影本乙份(需於有效期限內)
- 在學證明影本乙份
-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 108學年度學業成績單乙份(僅一年級以上學生需提供)
- 108學年度操行成績單乙份(僅一年級以上學生需提供)
◆ 申請時間:
109年10月7日(星期三)09:00至109年10月23日(星期五)下午17:00
將應繳交文件資料紙本繳交至國際處彭冠慈老師(電子信箱:andypeng@mail.shu.edu.tw),
資料未齊及逾期者恕不受理。
國際處開放收件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900-1200 / 1330-1720
【注意事項】
★申請本助學金者請務必於分發文號欄列明: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分發日期文號。現就讀學校如非原分發學校者,請加註:原分發學校名稱及畢業年月等。另目前入學方式及學制,期間有無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等情形等,皆應備註敘明清楚,俾便審查。
★依本助學金規定「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請務必遵守,否則將取消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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