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本(113)年8月1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1468D號函辦理。

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業經勞動部於本年8月1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1468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取消僑外生評點制公告之人數數額

  (二)因應產業環境變動,為利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進用人才彈性,協助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新增經中  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後,得不受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或財團法人設立基金及業務支出費用金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