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中、英文版詳如下方附件1、2)。

二、就112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有畢業後實習之需求,於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國際事務中心(非港澳生)或兩岸事務中心(港澳生)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初審後,將協助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教育部審查。

三、申請截止日期:113年6月1日下午5點前

附件1-中文版要點

附件2-英文版要點

附件3-申請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