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近來迭接獲學校、緬甸僑生社團及校友會反映以,緬甸北部因戰爭影響僑校、僑團運作及交通通訊,許多老師 及負責人失聯,致同學難以聯繫學校開立清寒證明,請求協助處理。

二、僑務委員會業於113年10月9日召開「研商緬甸地區僑生清寒證明開立單位」會議,邀集教育部及駐緬甸代表處派員參與, 經討論決議以:

(一) 緬甸地區清寒證明仍以在地符合僑務委員會公告之清寒證明開立單位開具為原則,倘有緬校或其他無法取得情形者,得由學校造冊(內容須含學生中英文姓名、西元年出生日期、護照號碼、緬甸保薦單位及保薦年度、臺灣錄取學校及科系等資料)函請僑務委員會轉駐緬甸代表處協處。

(二) 各校辦理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所涉清寒證明文件,在符合「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規範下,得參酌上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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