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補助一百十一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一百十一年度僑生新生入境後,於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費用之負擔,以達照護僑生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一百十一年度各級學校(含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副學士學位班)一年級僑生新生,依規定需居家檢疫或隔離,且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日期須符合居家檢疫或隔離日期,期間未違反檢疫或隔離相關規定者。
三、補助項目:補助對象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之費用。
四、經費申請、核撥及核銷:
(一) 每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以新臺幣二千元為補助上限,採覈實支付,以一次為限。
(二) 申請方式
- 學生
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結束後,填妥「一百十一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檢附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正本、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通知書(由學校驗畢退還),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由學校驗畢退還),至遲於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 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2.學生於附件一所填各項資料、有關證件及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應由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住宿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領取衛生福利部防疫補償金者不在此限。
4.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五、一百十一年度各級學校入學之香港或澳門新生,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請欲申請的同學準備以下資料並於111/10/15前繳至國際處:
(1)一百十一年度僑生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2)檢附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正本
(3)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通知書(由學校驗畢退還)
(4)身分證明文件(由學校驗畢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