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計畫補助依據: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處理要點」。
二、交流區域:
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紐澳及南太平洋地區
(疫情期間,得以線上形式進行交流事宜)。
三、徵選條件及標準: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二)、團隊成員至少3人(含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出生年月應介於中華民國66年1月至91年12月之間,餘團隊成員出生年月應介於中華民國
76年1月至91年12月之間,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境者。
(三)、計畫主持人須具備至少3年文化相關工作經驗,例如辦理專業文化活動,並提供作品清冊、影音紀錄、書面報告、照片、海報、媒體報導
等實績證明。
(四)、團隊成員至少有1名精通英語或交流地區語言,負責翻譯、英文寫作與簡報、國際傳播、溝通協調、涉外事務等工作項目。
(五)、團隊成員至少有1名擅長數位媒體傳播及平台操作(熟悉臺灣、國際藝文生態平台),負責規劃活動宣傳,強化計畫核心價值之傳遞。
四、計畫型態:
計畫內容須開創與當地民眾或藝文團體協作、對話之連結,提增公眾文化參與率、公眾對在地文化的認同。以能引發大眾對於「公共事務」及「跨國連結」
的關注,具雙向合作效益及後續延伸之議題為佳。創作暨執行方式可涵蓋影像創作、研討會、音樂/舞蹈/戲劇/戲曲表演、工藝/文學/動漫/創作、田野調查與研究、藝術節/市集及其他項目。
五、獲補助者,應辦理成果發表:
(一)、至少須辦理1場公開活動與1場成果發表會(在目標國家辦理或以線上形式辧理),包括但不限於講座、工作坊、公共藝術裝置、展演等,
計畫須敘明所洽妥當地合作機構、規劃國外公開活動之內容及預期效益。
(二)、為擴大本計畫效益,團隊應規劃行銷與傳播,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社群網站、新聞稿、結合在地非營利組織行銷通路資源、
國內舉行發表會等。
六、申請作業期程:
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活動執行期間:徵求111年2月至10月執行之交流計畫。
七、申請方式:
採線上報名:於受理期限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s://reurl.cc/jgQ6kD
填寫線上【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從事文化交流活動申請表】,並自行下載列印出紙本,俟用印後掃描成電子檔,併同【
計畫書撰寫項目】上傳。
聯絡窗口:文化部文化交流司余小姐,電話:02-8512-6734
線上報名系統操作問題:02-2658-9298分機 556 ,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