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在校任一學期捷克語或英語成績80分以上或通過「各項英檢與CEF架構對照表」(如附件1)B2級列之任一項測驗級/分數以上者。

(三)以109年10月以前已取得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者為佳,惟大學三年級及四年級生、任教之研究員或教師亦可提出申請。

(四)在該期間可以出國進修(推薦前,請先確認及評估申請者赴捷之可行性,包括個人、家庭及役齡男性兵役問題等因素)。

(五)經就讀學校向本部推薦,未經學校推薦程序之個別申請案,不予受理。

 

參加甄選應繳文件:

(一)申請資料請依序排列,1式4份,於左上角以釘書針裝訂,請勿使用其他特殊裝訂方式:

(二)報名表(附件2)、捷克語或英語語文成績證明、在校學業成績、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之說明或證書;以英語或捷語撰寫讀書計畫、自傳各乙篇 (不限字數)、擬進修或研究機構之邀請函(邀請函亦可於甄選獲本部錄取後繳交)。

 

甄選方式:

(一)初選:即日起申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後擇優至多推薦3名,於109年2月3日前函送渠等報名表件至本部。

(二)複選:109年 3月初,由本部聘任委員所組成之面試委員會對學校所推薦符合資格者進行面試及書面審核,擇優錄取;面試原則以中英文進行。評審標準:

   (1)書面資料:包括在校學業成績、個人經歷與傑出表現、在捷克讀書       計畫、自傳等,占25分。

   (2)人品與態度:包括儀表、禮貌、態度舉止、涵養等,占25分。

   (3)言詞與表逹能力:包括思考與反應、言語表達、外文能力、邏輯概     念等,占25分。

   (4)學識與見解:學識及時事的見解,占25分。

(三)甄選結果:109年3月中旬前由本部函知就讀學校。

 

欲申請者,請於109年1月13日前備申請資料向國際處申請。

 

其他詳情請參考簡章以及語言能力標準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