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為鼓勵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舉辦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特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符合條件之單位可向該處申請共同協辦或協助分攤活動經費。

二、本期將受理申請自107年7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舉辦或參加之國際會議活動,至本年6月15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申請單位應依前揭處理原則規定備妥應備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該處將組成審查小組依案件性質審查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獲核定受補助案件須依限於107年12月31日前執行並核銷完畢。

三、詳細辦法請參考:https://se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2CA867A2C84323F&sms=A63BF4E18259D6D1&s=562BF2ABCB92118E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協助社會團體及各級學校辦理或參加國際會議活動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