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無須 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如附表)一案

說明: 一、按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又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法規鬆綁推動措施」,促進外國人來臺從事多元交流,本部業已辦理相關法制研究及諮詢會議,經彙整各式態樣及收集相關函釋,並參考上開研究案之研究結果,及與會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代表之意見,爰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旨揭附表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勞動部函、附件

【轉知】教育部補助計畫

【轉知】教育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參加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戶內人口,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參加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或其他經教育部選送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計畫,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規定,遭註銷資格者。 (二)返國後已回原薦送學校報到。   其他相關詳情請見附檔計畫辦法。 計畫辦法 Attachments 計畫辦法 (86 kB)